邯郸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项目基本信息
(1) 项目编号:行政审批1
(2) 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审批
(3) 行政审批项目标志:是
(4) 承诺天数:[1]项目办理承诺天数:15日
(5) 办事者类别: [29]绿化环保
(6) 办事内容类别: [13]工业环保
(7) 部门: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8) 是否收费:否
(9)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2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第令284号公布)第十条。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10)
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点污染企业的19家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份(名单见附件1);市属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填表的具体要求及格式见范本)。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省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冶金、电力、制药企业需提供2003年的监测数据,其它企业监测报告中的数据须是2002年以来(含2002年)的有效监测数据;有省、市规定须提供当年监测数据的行业、企业,按要求执行(目前尚未规定)。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数据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审核认可后,方合法有效。
四、企业提出申请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审核。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对于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属及以下企业审核、发证;对于省重点污染企业,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报送省局审批。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实行办事公开制,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实行“A、B”角负责制,做到工作无缺位。
(11) 备注:无
(12) 是否是行政许可事项: 是
(13)
收款人:无
(14)
收款人帐号:无
(15)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16) 承办处室:污染控制处
(17) 审批对象:工业企业
(18) 审批条件: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点污染企业的19家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份;市属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
(19) 咨询电话:3111182
(2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时间
(21) 工作地点:环保局污染控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