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项目基本信息
(1) 项目编号:非行政审批2
(2) 项目名称: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3) 行政审批项目标志:否
(4) 承诺天数:无
(5) 办事者类别: [29]绿化环保
(6) 办事内容类别: [13]工业环保
(7) 部门: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8) 是否收费:否
(9)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7、《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10) 办理流程:
邯郸市环境执法稽查大队按照下查一级职责,负责全市县属以下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的日常稽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专案稽查及对群众举报、领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现场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违法事实较轻,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过程中,要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对象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然后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如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未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需要现场调查取证的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
(1)举报中心审查立案;
(2)环境执法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组成二人以上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取得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录像资料、采集污染物样品等证据,执法中必须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完成调查取证后,由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①对违法事实轻微,认真改正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报局领导批准后结案;②对拟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无疑义后,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拟做出责令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较大额罚款的,同时送达听证告知书,对放弃听证或听证无疑义后,报局领导批准下达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如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被未交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③对严重违法,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环境违法案件,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 备注:无
(12) 是否是行政许可事项:否
(13) 收款人:无
(14)
收款人帐号:无
(15)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权
(16) 承办处室: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稽查大队
(17) 审批对象:法人、个体
(18)
审批条件:无
(19) 咨询电话:3111157、3111159
(2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时间
(21) 工作地点: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稽查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