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挪用公款200万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原福建师范大学财务处的沈林、石字彬、何丹文挪用公款罪,其中两人被判有期徒刑7年,另一人被判有期徒刑6年。沈林等3人1996年10月利用经手保管公款的便利,揣着200万元公款以其中一个人的名义办了个人储蓄存款单,然后以此作抵押,向银行贷款70万元用来炒股。不到半年,他们还清了贷款,还发了8万元的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