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办事指南


为方便群众办事,本着简捷高效、便民利民、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所有建设项目均须报环保部门审批的规定,特印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办事指南》。 
    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咨询
建设单位→到市环保局监管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咨询服务卡→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委托的形式确定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专项评价→市环保局监管处→市环保技术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市环保技术评估中心出具评估意见→市环保局监管处审查批复 
  2、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环保评估中心评估意见→市环保局监管处审查批复
  3、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市环保局监管处审查批复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资料齐全后,分别在15、5、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5、凡是涉及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时应同时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
    6、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作为审批可研报告及办理营业执照、用地、贷款、供电等手续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同时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验收监测。
    2、建设单位领取环保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表)、登记卡,并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后,附验收监测报告一式2份报市环保局监管处。
    3、市环保局在接到建设单位呈报文件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形成验收纪要。
    4、按验收纪要修改后的验收申请报告书(表)、登记卡,经县(市、区)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环保局监管处。
    5、市环保局监管处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起草审查意见,报处长、局长审签。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之日起,资料齐全后,分别在15、5、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7、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办公地点:邯郸市展览路19号

承办处室: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310-311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