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审批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符合清洁生产;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能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功能要求。

提供材料:审批大厅环保窗口受理,一次告之准备如下材料:1、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报告;县(市)区环保局对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

审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至十八条。

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县级环保部门初审意和技术评估报告 市环保局

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为15、5、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保留的理由:依行政法规设立

承办处室: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

备 注:属于普通许可事项。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审批内容: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总量。

审批条件:排污单位必须是已经办理环保手续或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并且要有有效 的监测报告。

提供材料:1、有效的监测报告1-2份;2、排污申报登记年审(变更)表1份;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3份。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五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年第284号令)第十条。

审批程序:企业申请 市环保局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监测时间)

收费情况:不收费(省环保局收费)

监管办法:环境监察部门到企业检查是否持证排污,定期核查档案,核对排污企业与办证企业名单,不定期到企业监测,核对企业排污浓度与总量。

保留的理由:依法设立

承办处室: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备 注:属于普通许可事项。

三、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

审批内容: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的变化。

审批条件:排污单位确有必要的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理由,并保证拆除或限制污染治理设施后,污染物不超标排放,排放总量不增加 。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国务院第284号令)第五条。

审批程序:企业提出申请 市环保局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为1个月)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管办法:环境监察部门到企业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测排污情况,发现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法处罚。

保留的理由:依法设立

承办处室: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备 注:属于普通许可事项。